重婚属于无效婚姻,不属于可撤销婚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五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重婚;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未到法定婚龄。
这三种情形均违反婚姻成立的强制性规定,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,不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撤销,法院发现后也可以依职权确认无效,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请求确认。
可撤销婚姻则完全不同。可撤销婚姻的前提是婚姻登记本身形式上有效,但因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,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撤销权。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五十二条规定,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第壹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:
一、性质不同。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,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婚姻。
二、事由不同。无效婚姻针对重婚、近亲结婚、未达法定婚龄,可撤销婚姻针对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。
三、请求主体不同。无效婚姻可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,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本人提出。
四、期限不同。无效婚姻只要法定情形存在即可主张,可撤销婚姻须在胁迫终止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逾期撤销权消灭。
婚姻被确认无效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五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,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,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,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











